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2015年第六条)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工作,充分发挥基金在培养博士后科研人员创新和科研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根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章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 国家设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使其完成科学研究的创新性研究,快速成长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各类复合型研究人员。 、战略性创新人才。

第三条 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列入中央财政年度预算。 接受国内外各类机构、团体、单位或个人的捐赠。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各站单位提供配套资金。

第四条 基金资助对象经专家评审确定,遵循科学、公平、竞争、择优的评审原则。

第二章 资助形式

第五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学研究工作。 基金资助形式分为一般资助和专项资助。 普通资助是对从事自主创新研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启动或补充资助; 专项资助是对在站期间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和突出研究能力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资助。

第六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以规划的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人数为规模。 一般资助比例为当年进站博士后人数的三分之一左右,资助金额根据资助比例确定。 资助强度分为5万元和3万元两个等级。 对从事基础研究、原始创新研究、公益性研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及中西部地区等困难边远地区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适当倾斜。

第七条 基金专项资金一次性补助10万元。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 基金会在人力资源部领导下,负责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审核、跟踪和日常管理。

第九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理事会审议年度预算和年度资助计划,听取秘书长关于预算执行情况和计划完成情况的报告,对基金资助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秘书长负责组织制定基金年度预算和年度资助计划,组织对基金资助情况进行审查,向基金会理事会提交年度预算、计划和报告,并签署与基金资助​​相关的文件。 年度预算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通过人事部报财政部,年度资助计划报人事部批准。

第十一条 秘书长办公会议负责对普通资助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评审结果提出资助人员名单。 秘书长办公室负责对专项资助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核,根据评审结果提出资助人员名单,报基金会理事会批准。 普通资助和专项资助的评审结果报人力资源部备案,由基金会公布。

第四章 申请审查

第十二条 申请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 申报评审的项目应当具有基础性、原创性、前瞻性,具有重要的科学意义和应用价值。

第十三条 申请资助的人员必须是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 博士后研究人员自进站之日起至出站前半年内可多次申请普通资助,每个站只能获得一次普通资助; 进站满8个月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以申请专项经费,每个站只能申请专项经费。 可以获得特别补助。 获得普通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还可以根据资助科研项目的需要,申请专项资助。 特别优秀的,优先获得专项资助。 获得专项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根据研究工作需要适当延长停留期限。

第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的项目经费支持应当自行负责。 申请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普通资助,必须先提出申请。 经专家推荐、所在站审核后,签署意见后上报基金会。 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专项经费时,须先提交申请并经专家审核。 经立地单位推荐并审核后,向基金会推荐候选人。

第十六条 基金资助由同行专家评审,评审专家按学科分组。 一般资助以专家函审形式进行评审,专项资助以专家函评审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对申请人的研究基础、研究方法、研究思路、经费预算、创新能力等进行分析判断,对具有发展潜力和创新能力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评审,给予资助。

第十八条 建立严格的专家评审制度,严格评审纪律,实行回避制度、保密制度、公示制度。

第十九条 申请人有抄袭、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道德和知识产权行为的,不得获得资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已收到资助的,将撤销资助,收回已分配的资助,并予以通知。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补助对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费预算批准的用途、范围和支出标准,合理使用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经费支出范围包括科学研究所需的设备费、实验材料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费、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等。 。 花费。 用于支付参与研究过程且无工资收入的相关人员(如研究生)和临时员工的劳务费,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30%。

第二十二条 设立单位应当对补助文件单独立账,代为管理,并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离站时,补助金余额退还基金会,基金会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受赠人因各种原因退出建站的,建站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和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和资产清单,并按程序报送基金会。 剩余资金将收回基金会,用该资金购买的资产将返还给建站单位。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应当对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资金使用效果,跟踪资助对象的成长情况。 受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时须向设立单位提交资助总结报告。 建站单位每年应当向基金会提交资助资金使用效果报告。

第二十六条 资助对象在公开发表资助结果时应注明“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中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于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施行后,现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同时废止。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一般资助实施办法新Word文档.doc

中国博士后基金资助申请表新Word文档.doc

中国博士后基金资助专家评审表新Word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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