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印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为完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财政部、人事部对原《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技术资格考试》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修订了《规定实施办法》。 现将修订后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在组织实施中存在问题的,请及时向财政部、人事部报告。

附件: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附件1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健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会计师经国家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具有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在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师中择优选聘。

第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资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第四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实施后,不再对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五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

取得初级资格后,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一)助理会计师:大专毕业,从事会计工作2年以上人员; 中专毕业,从事会计师工作4年以上; 不具备规定学历,从事会计师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

(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能聘任会计师。

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聘任会计师。

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章,无严重违反财务纪律的行为;

(三)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四)具有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有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

第八条 报名参加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当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五年以上。

(二)取得学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四年以上。

(三)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课程毕业,从事会计工作2年以上。

(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至少一年。

(5)获得博士学位。

第九条 经国家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能中级、初级资格,并符合本规定第六条所列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相应的级别。 。

第十条 财政部、人事部共同负责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财政部负责制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命题,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相关工作。

人事部负责批准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并会同财政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地方财政部门、人事部门共同负责各地的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初级、中级会计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各省人事(职改)部门颁发由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会计专业技术证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资格证书。 该证书全国有效。 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十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定期注册制度。 资格证书每3年注册一次。 持证人应当到当地人事、财务部门指定的办事机构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别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应当撤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发证机关应当收回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在两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会计资格证书、资格证书的。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的。

第十五条 本条例报名条件规定的会计工作年限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当年年底前。

第十六条 持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会计资格证书的人员,适用本规定。

境外人员申请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办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人事部按照职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3月21日财政部、人事部联合颁布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财政部、人事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颁布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2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根据《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格审查的组织和领导

财政部和人事部联合成立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考试的日常管理。 办公室设在财政部会计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事(职改)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考核工作。 《暂行规定》。

二、考试科目设置

(一)初级会计职业资格考试科目为:初级会计实务和基础经济法。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年内通过所有科目。

(二)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中级会计实务(一)、中级会计实务(二)、财务管理、经济法。

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连续两年考试全部科目均合格。 部分科目通过后,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将发出成绩通知。

3. 考试日期和时间

(一)考试日期: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考试日期一般为每年5月的最后一个周六和周日。 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考试时间的,财政部、人事部将及时通知各地。

(二)考试时间:初级资格考试分为2天半,初级会计实务科目3小时,基础经济法科目25小时; 中级资格考试分为4天半,中级会计实务(一)、中级会计实务(二)经济法、财务管理四个科目各25学时。

4. 考试报名

(一)报名时间:一般为每年9月至10月底。 原则上可以在考试日前三个月进行补充备案。 具体补充备案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报名地点:由当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确定,并于报名开始前1个月公告。

(三)报名条件: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中有关报名资格的条件。

(四)报名程序:凡符合报名条件,申请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须本人亲自报名,由单位审核。 须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学历证书、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原件和《报名表》到当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设立的报名地点报名。 审核通过后,发放准考证。 考生须持准考证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5.考场设置

考场原则上设在省级以上中心城市或政务专员公署所在地的大学、中专或高考定点学校。 考生比较集中,考场安排困难。 确需在县内设立初级资格考试室的,必须经省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批准,并报国家会计考试办公室备案。

6、考试培训

各地要抓好培训工作,有计划地组织培训。 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 地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培训单位的管理,对培训单位实行资格登记备案制度。

培训必须坚持与考试分离的原则。 参加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考试命题和考试组织管理; 考生参加培训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

7. 考试用书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使用的考试大纲、指定用书及相关教材,由财政部编制、出版、发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财政部名义编印、出版、发行各种考试用书和复习材料。

八、考试纪律

要严格执行考试、考试的相关规则和纪律,在试卷的准备、打印、寄送和保管过程中确保保密。 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防止泄密。 严格考场纪律。 考试工作人员要坚决执行回避制度。 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财政部将制定一系列考试、考试工作规则和制度,确保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健康有序开展。

九、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3月21日财政部、人事部联合颁布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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