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路翎
曾几何时,赞助商代表被称为金领中的金领,年薪数百万,一度甚至需要上百万的转会费。 现在,一切都平淡了。
6月12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 最明显的两个变化是:一是取消保荐代表人事先资格准入,资格考试不再作为准入条件; 二是强化主办机构责任。
“保险代理资质基本上就是执业资格,保险代理不再是稀缺资源,不再是靠签约就能拿到保险代理费。未来收入不是靠能力赚,而是靠能力赚。”资格。” 资深保险代理人王继跃表示。
南方券商一位资深保险代理人也对《财经》记者表示,“这是历史的必然变化,任何一个行业单纯依靠资质都是不正常的。新规可以淘汰一批人,而那些有能力的人将得到全力支持。” 被认可了。”
王继跃认为,保荐代表人制度是特殊时期的特殊制度。 随着赞助商数量的增加,相关制度早就应该进行调整。 就保荐代表人资格而言,已不再是稀缺资源,此次修订顺应了趋势。
“保荐代表人将失去原有的专业性,不再有人强调这一身份,今后执业时只是保荐机构的签约代表,保荐代表人基本上已经成为一个历史称号。” 王继跃告诉《财经》记者。
证监会做出的修改,既符合新证券法的要求,也是落实注册制改革的要求。 证监会指出,随着法律环境和市场环境的变化,特别是《证券法》实施后,《保荐办法》相关规定需要统筹协调,专业能力和职业素质注册制下的中介机构数量也有所提高。 要求较高,因此需要修改。
保险代理人考试准入门槛
2004年5月,中国证监会公布了第一批67家保荐机构和609名保荐代表人,证券保荐制度正式启动。 保荐制度是指证券发行人申请其证券发行、上市、交易,必须聘请依法取得保荐资格的保荐人出具保荐意见,确认其证券符合保荐条件的制度。发行、上市、交易。
保荐代表人考试一度成为最难通过的考试。 最初的通过率只有个位数,据传2010年的通过率只有1%,被认为是最有价值的考试。 通过考试就意味着年薪百万。 2015年,宝岛考试扩大到每年3次,通过率提高。
2017年修订的《保荐代表人管理办法》也明确,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近三年内曾担任境内证券发行项目的项目协办人,并参与过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保荐机构获得中国证监会认可。 该代表已通过资格考试,结果有效。
不过,修订后的《保荐办法》删除了保荐代表人审核、项目协办机构经证监会核准的要求。 相反,要求保荐代表人应精通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
《保荐办法》在专业经历方面也进行了调整,要求保荐代表人近五年内具有36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近12个月内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近三年未受证券交易所等机构自律监管。 组织给予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给予的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其实,这些要求并不比之前对注册保险代理人的要求高,只是强调了那些处于执业状态、已经离开投行但仍想保留资格的人必须放弃这一资格。” 王继跃告诉记者。
变更后保荐代表人还需要参加考试吗? 答案还是需要的。 据《财经》记者了解,新修订的《保荐办法》公布后,证券业协会向各保险代理人发出通知,强调“目前注册保荐人仍需通过保险代理机构审核,但不不再需要担任赞助商项目的共同组织者。”
不过,该测试已成为非入学能力评估测试。 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保荐代表人自律管理规范,组织非准入资格考试,保障和提高保荐代表人专业能力。
“协会很快就会出台相关管理规定,通过考试不再是入会的条件,但证明赞助的能力可以体现在很多方面,比如在赞助商中获得60分(含)以上的成绩“代表评估测试,或未获得该分数,但保荐机构提供证明其掌握保荐业务专业知识并具备相关专业能力的证明或其他材料。”一位投行人士表示。
该人士透露,在认证材料上,至少应涵盖两个方面:经济法和会计,经济法和会计相关专业的博士学位; 具有法律、会计、税务、审计等专业资格,或具有经济法、会计、财务管理、税务等专业资格。 具有8年以上审计、审计等领域工作经验的,可视为具备专业知识并达到基本门槛标准。
“虽然考试不再是入学的必要条件,但对保荐代表人的要求并没有降低,未来会更加注重个人能力,成为真正的保荐代表人并不容易。这样的改革也将推动保荐代表人的发展。”整个行业都受益。”南方一位资深保险代理人表示。
发起人责任进一步强化
一方面,《保荐办法》取消保荐人优先准入资格,弱化保荐代表人; 另一方面,更加强调主办机构的责任。
例如,修订后的《保荐办法》要求发行人应当聘请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 保荐机构负责指定保荐代表人。 主办机构负责聘请有能力的专业人士作为项目的发起代表。
“要加强机构问责,员工只是机构的专业代表。” 王继岳相信。
保荐人责任进一步强化,《保荐办法》也对保荐人内部控制提出了更加细致、明确的要求。
《保荐办法》第三十三条指出,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问责机制,明确保荐业务人员的绩效标准和问责办法。 对保荐业务人员采取自律监管措施、自律制裁、行政监管措施、市场禁入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的,保荐机构应当进行内部问责。 主办机构应当在劳动合同和内部制度中明确,主办业务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退还违法行为发生当年基本工资以外的其他报酬。
“事实上,此前发布的内控指引中也有类似的要求,而此次《保荐办法》更加明确,内部问责必须落实到个人层面。”王继跃表示。
《建议办法》特别强调建立保荐机构内部控制制度。
《保荐办法》指出,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监督有效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充分发挥内部控制的全过程作用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保荐业务决策、实施和监督机制,确保保荐业务纳入公司整体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范围。
保荐机业务相关人员勤勉尽责,严格控制风险,提高保荐业务整体素质。
核心机构的重要作用更加凸显。 保荐机构向外界报送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反馈意见、披露文件等重要材料和文件应当履行审核程序,由审核机构审核并决定。 未通过核心程序的资助商业项目不得提交或以公司名义提交相关文件。
此外,《保荐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保荐机构对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出具的专业意见有疑问的,应当主动与证券服务机构协商,要求其作出解释或者提供说明。一个基础。
此前的管理办法中没有这样的规定。 “这篇文章体现了保荐机构总协调人的作用,如果其他中介机构有不一致的意见,一定要了解、询问,各个中介机构之间不应该出现不一致的意见。” 王继跃告诉《财经》记者。 (《财经》实习生赵宇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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