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务员考试试卷雷同案开庭 报考者起诉考评中心和人社局

中国青年报《青春之声》刊登题为《我只想知道我的试卷和谁的一样》的文章报道此事。

去年4月下旬,刘玲参加了2017年天津市公务员考试。5月12日,她上网查询笔试成绩,名列第三;6月10日,她又在面试中取得第一名,总分升至第一名。体检合格后,她进入政审阶段。然而,8月30日,她接受天津市人才测评中心面试时,被告知笔试中的行政职业能力试卷被判定为重复试卷,成绩被取消。

庭审中,刘玲的代理律师辩称,被告作出的关于原告“试卷相同、成绩无效”的认定理由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应予撤回。

律师指出,根据《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阅卷过程中发现考生对同一科目答案相同,经阅卷专家组认定的,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应当认定该科目(场)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明确规定应当“在阅卷过程中发现”,但被告在阅卷结束、笔试成绩公布后三个多月才告知被告,“在时间顺序和程序上均违法”。

该律师还强调,正是延迟四个月报警,才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我们被告知,本案的关键证据——检查室的监控录像被覆盖,无法调出。”

据法官介绍,法院此前曾对刘玲参加考试的考场进行过现场勘察,经核实发现,考场确实有监控录像,且正常开机,但监控录像的存储主要依靠7块硬盘,由于硬盘空间有限,每隔30天就会自动覆盖上个月的数据。“由于硬盘被反复覆盖,我们咨询过司法救助处,也没有找到相关机构可以修复其数据。”

刘玲的代理律师指出,“试卷相似性”的认定过程并未遵循“考试专家组确认”的程序,加之考场监控录像缺失,因此认为天津市人才测评中心的工作存在一定的失职行为,其认定结果混淆了“概率相似性”与“事实相似性”。

被告天津市人才测评中心、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代理律师均表示,该认定依据是北京语言大学考试保障研究中心作出的《2017年天津市公务员考试鉴别报告》。根据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认定北京语言大学考试保障研究中心为公务员录用考试同题鉴别承担机构的函》,北京语言大学考试保障研究中心具备鉴定资质。因此,对原告“同题”的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天津人才测评中心律师表示,一般来说,主观题如果出现答案完全相同的情况,需要成立专家组进行鉴定,“但这次被鉴定为完全相同的试卷都是客观题,通过机器评分就能判断出答案完全相同,所以不需要请专家来鉴定。”

法庭还透露了一些新的细节,天津市人才测评中心副主任称,经调查,与刘玲考卷相同的考生,正是同一考场隔壁桌的考生,该考生报考的职位与刘玲不同,笔试不及格,因此未能进入面试环节。

庭审还透露,刘玲申请的职位空缺,无人替代,因为她的试卷被发现重复,她的成绩被取消。

原告代理律师还当场提出了新的诉讼请求,即请求审查本案“试卷复制”认定依据的《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办法》的法律适用性。他认为,《办法》不是法律规定,可以在认定过程中作为参考,但不能作为认定的唯一依据。律师反问,监控录像没有被覆盖,为何不调出确认?“这么关键的证据,为何成了摆设?”

法庭将在稍后继续审理此案。

(原标题:《天津公务员考试“考卷复印”案被揭发,考场监控录像已无法调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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