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卫生部联合组织实施的专业考试。卫生部人才交流中心负责报名、资格审查等全部考试工作。
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分别负责西医、中医部分专业的命题和考试。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在5月中下旬。
考试范围
(一)适用人员范围:在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等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二)专业范围和级别: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学历(包括学士级别和师范级别)和中级学历。全科医学的起点是中级资格。
(三)考试科目设置: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包括“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四个科目。
2008年起,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026至084)、初级中医(学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02、014、091)、初级中医护理(师) 、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16和098),各专业的“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四科考试以真人形式进行。 – 计算机对话。其余49个专业中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考试。
证书考试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应专业各科目成绩实行两年滚动管理办法。连续两年考试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即可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同专业(含主修、副专业)各科目的及格成绩不得合并计算为同一专业。已参加部分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报名参加其余科目考试时,必须使用原档案号。对有效期内单科考试合格,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通过的,区将进行数据综合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证书管理
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考试合格的,由人事局颁发由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局撤销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人事局吊销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资格证书的;
(二)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的;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资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自2003年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根据专业各科目考试成绩实行两年滚动管理。考生应连续两个考试年度通过本专业所有科目考试。
对列入国家考试的专业,不再认可和审核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不再组织初、中级卫生技术系列专业考试。
(二)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通过国家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
(三)2003年起,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考试并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凡符合护理专业报名条件的,均可报名参加本专业考试。
(四)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拟与考核评价相结合,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4.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
根据卫生部规定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管理办法,确定指定培训单位和培训师资。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自愿报名参加培训。
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号文件的通知
(卫人发[2000]462号,2000年12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人事(干部)部门附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精神,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业务素质现将卫生部和人事部联合制定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号临床医疗专业人员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精神,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健全评价机制,提高专业水平。临床医疗专业人员的素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包括初级资格(医师、医师)、中级资格(主治医师)、高级资格(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第四条临床医学专业初级、中级资格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全国实行统一考试后,各地区、各部门将不再审核相应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
高级资格采取考核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取得,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它表明持有者具有相应的学术和技术水平,是受聘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必要条件。
第六条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可以聘任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可以受聘为医师。
第七条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资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卫生部、人事部共同负责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
卫生部负责制定考试大纲和命题、建立国家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管理考试用书、规划考前培训、研究考试方法、制定合格标准等。
人事司负责批准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生部检查监督考试工作,指导合格标准的确定。
卫生部、人事部成立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负责资格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临床医学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人事(职改)部门颁发由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印制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十条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三)具有良好的医德和职业素养;
(四)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医师必须取得本次培训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除应当具备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医学中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7年以上。
(2)取得医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
(三)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四年以上。
(四)获得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五)获得临床医学专业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人责任不满3年的。
(二)医疗过错责任人任职不满一年的。
(三)受到行政处罚的,在处罚期限内。
(四)伪造学历或者考试违纪行为不满二年的。
(五)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取得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
第十四条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由卫生部、人事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卫生部、人事部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卫生部、人事部印发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和
通知《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卫人发[2001]164号,2001年6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人事(干部)部门附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号(人发[2000]114号)精神,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为提高卫生专业人员职业素质,现将卫生部、人事部联合制定的《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录:
1.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等卫生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二、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等卫生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附件1: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等卫生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号(人发[2000]114号)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等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资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本规定发布前,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卫生系列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继续保持有效资格。本规定发布后,各地、各部门不再对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进行考试和评审。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具备担任卫生系列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在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选拔。
第五条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全科医学专业分为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一)按照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取得初级资格并担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1、药学、护理、技师:获得中专学历,从事药剂师、护士、技师工作5年以上;获得大学学历,并在本专业工作至少3年;获得学士学位,并在本专业工作至少1年。
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能聘任医学、护理、技师岗位。
(二)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聘为主治(主任)医师,分管医学、护理、技师等职责。
(三)高级资格采取考试、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取得,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可以聘为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可以受聘为医师。
第七条人事部、卫生部共同负责全国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协调。
卫生部负责制定考试大纲和命题、建立国家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管理考试用书、规划考前培训、研究考试方法、制定合格标准等。
人事部负责审查考试大纲和试题,并会同卫生部指导、监督、检查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第八条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统一印制。人事部主管,人事部、卫生部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有效。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担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其他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医德和职业素养。
第十条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有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医疗(药剂、护理、技术)技术人员工作满7年。
(二)取得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医疗(药学、护理、技术)技术人员工作满6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学士学位,从事医疗(药剂、护理、技术)技术人员工作满4年。
(四)获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疗(药学、护理、技术)技术人员工作满2年。
(五)获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职业资格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人责任不满3年的。
(二)医疗过失责任人责任不满1年的。
(三)受到行政处罚的,在处罚期限内。
(四)伪造学历或者考试违纪行为不满二年的。
(五)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取得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撤销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发证机关收回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不得参加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2年内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专业技术工作资格证书的;
(二)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的;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本暂行规定由卫生部、人事部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总政治部负责组织实施军队系统卫生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七条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号(卫人发[2000]462号)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本条例。
附件2: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等卫生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等卫生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技术资格考试)在卫生部、人事部统一领导下进行。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两部门成立了“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委员会下设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与技术等专业组)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卫生部人事司。具体考核工作委托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
各地考试工作由省级人事、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组织实施。
第三条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和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安排在每年10月份。年。第一次考试定于2001年10月20日至21日举行。
第四条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和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分为四天半。各级考试均设置“基础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考试科目。考试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参加相应专业考试的,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内通过所有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五条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报名相关条件。须本人亲自申请,经所在单位批准后,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您将领取准考证,凭准考证在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六条注册条件中涉及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毕业的学历;工作年限相关要求是指获得正式学历前后在本专业的工作时数。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当年年底。
第七条考场原则上应当设在省级以上中心城市或者政务专员公署、指定的高考学校或者配备计算机教学设备的高等学校所在地。
第八条卫生部负责组织或者委托单位编写培训教材和相关参考资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冒用卫生部名义编制、发放考试用书以及开展各种与考试相关的考前培训,损害考生利益。
第九条为保证培训工作顺利进行,卫生部制定了资格考试培训管理办法,各地必须按照规定认真开展培训工作。培训单位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经当地卫生部门会同人事(职改)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卫生部、人事部备案。
第十条培训必须坚持与考试分离的原则。参加培训的人员不得参与考试命题和考试组织管理。参加培训的考生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一条考试、培训等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考试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纪律,保证试卷制作、打印、寄送、保管过程中的保密性。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回避制度,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为促进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顺利实施,保障各地卫生专业技术岗位招聘工作顺利有序,2005年底前,各省人事厅(局)自治区、直辖市应当通过国家公布的考试合格。标准在对考试合格者颁发国家统一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同时,还可以会同卫生厅(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当地的考试资格标准,作为聘任相应人员的条件。区域内健康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各地确定的地区考试合格标准报人事部、卫生部备案。
2009年初级护理(学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按《护士条例》,毕业生(含2009年学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在教学或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即可报名。初级护理(学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卫生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位;
(二)取得省级以上教育卫生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护理助产专业大专学历;
(三)具有国务院教育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考生注册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考试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颁发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凭证。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大专学历的人员,四科考试全部通过,可获得初级护理(学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护理、助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考试合格证书,并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护士专业技术职务。
国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指定《2009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指导用书》
由人民卫生出版社独家出版发行。订阅现已开放。
《2009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指导》系列图书是《中国卫生人才》杂志社在卫生职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指导下组织相关权威专家编写的。按照最新考试大纲的具体要求,以人民卫生出版社编辑出版的卫生部规划教材为基础。例如,考试大纲中的每个知识点都与学科的系统性紧密结合。它在2008年版《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指导手册》的基础上进行了全面修订,突出了各专业考试的重点,并进行案例分析,突出考生的临床技能。工作中应具备的技能、思维方式和现有知识的综合应用能力具有较强的应试指导作用。
本套考试指导用书是国家卫生职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指定的唯一指导用书。全书共43册(每册附考试大纲),共涵盖92个专业。护理、药学、检验等专业也有出版。还有配套的系列习题,将于2008年底由人民卫生出版社独家出版。各地考生可到当地考试管理部门查询购买指导书籍。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一般为上一年12月至考试当年1月。 2010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时间为2009年12月15日至2010年1月10日,现场确认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17日至2010年1月12日。
2012年健康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期为2011年12月20日至2012年1月8日,2012年健康资格考试现场确认期为2011年12月21日至2012年1月15日
2013年健康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期为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1月16日,2013年健康资格考试现场确认期为2013年1月4日至2013年1月28日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一般为12月至次年1月。
报名方式:先网上报名,再现场确认。
网上报名时间:2013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报名时间: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1月16日
网上报名步骤:
步骤一、应聘者在中国健康人才网查看报名声明,阅读并同意,点击进入报名流程。
步骤2、查看注册流程:了解注册顺序和注意事项后,点击开始注册,进入注册页面。
步骤3.进入在线申请系统,注册并填写在线申请表。 12月报名后,考生可凭“个人身份证号”和个人密码登录网站查询、修改个人报名信息。填写个人注册信息。考生确认并保存报名信息后,系统提示“报名成功”。
步骤4、考生确认所填信息无误后,可打印《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现场报名时间:一般为每年12月底至次年1月初,具体信息以考试中心通知为准。
考生须持有打印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按照考点具体要求进行现场报名和资格审查。申报表加盖印章:考生携带申报表到所在单位或档案保管单位审核并加盖印章。提交书面报名材料(如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确认个人报名信息签名,并缴纳费用。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般在每年5-6月举行。
2020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将于9月12日、13日、19日、20日、26日、27日举行[2]
2015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3]:5月16日、17日、23日、24日
2014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5月17日、18日、24日、25日
2011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5月21日、22日、28日、29日
2011年临床医学、中医初级(学士)、初级(师级)、中级、中医护理初级(师级)65个专业的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中级考试全部以人机对话的形式进行。 52个专业中的其他4个科目仍以纸笔形式进行。
2012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5月19日、20日、26日、27日
机考专业具体考试时间安排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报名情况另行通知。
2013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2013年5月18日、19日、25日、26日
机考专业具体考试时间安排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报名情况另行通知。
每个专业有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四个科目,分为四个半天。每科有100题,全部为选择题。题型包括A1、A2、B1、A3、A4和X型题。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应专业各科目成绩自2003年起实行两年滚动循环。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同一专业4个科目考试合格,方可获得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应专业各科目成绩。职业资格证书。不同专业科目的考试成绩不得合并计算为同一专业。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再次报名时必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在有效期内单科考试合格且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异地参加本专业未考试科目考试并通过的,地区将进行数据综合统计,当地人事部门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摘自:国发〔2004〕109号文件)
考试成绩按初、中级专业各科满分为100分计算。每科得分60 分视为及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为2年。 2年内四科全部通过者,可申请本级专业技术资格。
2012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中级各科目合格标准为60分(每科试卷满分为100分)。 [5]
新疆2012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格标准
1、自治区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人员,单科及格标准为50分。 2.包括乌鲁木齐市在内的地、州、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州政府所在地各地区、市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单科资格标准为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