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外语学习,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专业技术人员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的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技术进步,人事部对近年来职称外语水平考试进行了总结。 在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从1999年起,实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简称“外语职称统一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如下:
一、外语职称统一考试贯彻“严格要求、实事求是、区别对待、逐步完善”的原则,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考试成绩作为衡量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水平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之一。 具有或者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职称外语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二、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标准根据专业技术职务相关试点规定,根据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外语水平要求确定。 《专业技术职务试行规定》规定专业技术人员需要具备一定外语水平的,今后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当参加外语统一考试。 考试级别划分及适用范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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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级别│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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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等教育、科学研究、健康│1. 健康与工程系列│1. 翻译系列中声明┃
┃│学生及工科系列申报│县级及以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申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单位工作人员│第二外语)或其他部门人员┃
┃ 适合应聘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士 │ 应聘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
┃│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 │职业(第二外语)人┃
┃ 使用│2。 申请高级国际业务│2. 高等教育、科学研究、健康。 ┃
┃│老师。 │学生和工程系列宣言│2. 健康与工程系列┃
┃ 范││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县级及以下中级人员┃
┃││. │在单位工作人员声明┃
┃围││3. 申请│中级专业技术职位或┃翻译系列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中级专业其他系列申请┃
┃││(仅限第二外语)。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
┃││4. 高级专业技术职业│┃
┃││任务不分主次任务的系列(│┃
┃││工程系列除外)应用│┃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
┃││其他系列副高级职务声明│┃
担任┃││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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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职称外语统一考试语种为: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 其中,英语分为综合与人文、理工、健康、金融四个专业类别。 其他语言不分专业类别。 试题主要测试参考考生阅读和理解外语专业基础文献的能力。 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选择任何语言和类别参加考试。
4、考试时间安排在每年四月第三个星期六上午。
5、外语职称统一考试合格者,发给人事部印发的《专业技术人员外语统一考试资格证书》。 证书全国有效,A级证书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自考试之日起计算,下同),B、C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人事(干部)部门可以按照合格标准统一外语职称考试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专业技术职务外语人选。 成绩要求(当年有效)并报我部门备案。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管辖的原则参加统一的外语职称考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部门(局)必须组织驻本地区中央部门所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试。 工作和考试工作。
七、外语职称统一考试由人事部规划、指导、确定。 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委托有关专家机构编写各语种考试大纲、教材和考试命题。
8、考前培训由当地人力资源部门组织。 候选人参加培训是自愿的。
九、自1999年1月1日起,暂停各地方、各部门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 1998年底前各地区、各部门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在原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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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外语职称统一考试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评审和录用质量的重要举措。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外语职称统一考试的组织领导,提高对外语职称统一考试的认识,引导专业技术人员努力学好外语,提高外语水平。提高自身素质。 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外语职称统一考试顺利进行。 各地区、各部门对实施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门联系。
人事部门
1998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