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归国人员及申请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留学回国人员”申请单位注册地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
有用人自主权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信誉良好、在本市正常经营、依法纳税、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按照规定(非公司法人分支机构及其上级法人注册资本应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留学归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留学回国人员获得的学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外(境外)大学博士学位,且在国外累计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
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毕业生,累计出国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
2、获得国内“双一流”建设大学(中央直属研究生培养单位、中科院实施“双一流”)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建设高校),并获得国外(境外)大学硕士学位; 或在国内非“双一流”建设大学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位,在国外(境外)高水平大学获得硕士学位; 或取得国外(境外)大学学士、硕士学位。 学位。
3. 获得国外高水平大学学士学位。
4. 在国内获得硕士学位或以上学位或者取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后,到国(境)外大学、科研机构进修或访问学者一年。
5、其他不符合第2项、第3项条件,但已获得境外(境外)大学学士学位或者硕士学位的。
“ 注意”
本款第二项、第三项所称国外(境外)学士学位不包括境内本科起点、相关国家高等教育文凭(HND)、境内计划外招生、合作办学和转学分等; 本科阶段累计在国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 硕士在国外累计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不含国内计划外招生合作办学、转学分等); 如果是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毕业生,则应同时获得国内学位和国外(境外)学位。
本款第(五)项所称国外(境外)学士学位如为最高学位的,不包括境内本科起点、相关国家高等教育文凭(HND)、境内计划外招生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本科各阶段累计出国留学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
如果最高学历为硕士学位,国外(境外)学士学位不受上述限制。 硕士期间累计出国留学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不含国内计划外招生合作办学、转学分等)。
被国外(境外)大学录取后,如曾在境内校区或分校学习,累计境外学习时间和获得的学分一般不低于总学习时间和总学分的50%; 如果你考入国外(境外)大学,然后利用暑假在国内通过非学历教育取得学分,在国外累计获得的学分一般不会低于总学分的80%。 国内“双一流”大学以国家公布的名单为准。 海外学生取得的学位,以教育部颁发的外国学位证书上注明的颁发学位证书的机构名称为准。
(二)留学归来申请在本市常住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留学生回国后2年内应来本市继续在本市工作,依法与本市有关用人单位签订劳动或就业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收入按规定在本市纳税(符合下文第四条规定的除外)。
二、符合本条第一款前四项条件的,同一单位最近连续六个月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本市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上年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五)项条件的人员,同一单位最近连续12个月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市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纳基数合理对应;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过渡期间的年度缴费基数以官方公布的数字为准。
社会保险费未正常缴纳并被退缴、缴费单位与合同签订单位不一致、委托非实际用人单位等第三方代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符合规定的不能合理对应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的,不予认定。
3. 留学回国人员应该是单位急需、发挥重要作用、需要长期使用的人才。 应当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合同有效期为2年及以上,自网上接受之日起有效期为3个月及以上。 (如合同规定有试用期,须在试用期满后提出申请); 派遣人员原则上不属于适用范围。
4. 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5、符合现行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
6. 如果无犯罪记录或其他情况,不适合申请在上海常住。
留学回国人员奖励条件
(一)在国外(境外)高水平大学、国际知名科研机构等担任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
在世界500强知名企业、跨国公司担任高级管理、技术、科研职务,或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高层次人才,以及具有获得国外高水平大学学历(境外)博士学位者,全职来本市工作后可直接申请落户。
(二)列入《上海市科技创新职业清单》的用人单位
本市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用人单位引进的境外(境外)高水平大学科学技术、技术、工程、数学等急需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留学生来华在本市全职工作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后即可申请落户。
(三)拥有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来本市创办留学生企业的负责人
团队核心成员(一般不超过3人)可在公司正常运营后申请落户,招聘至少一名员工(不含公司负责人),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
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实缴),留学人员企业负责人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权转让及后期注资),个人股一般不得小于30%。
致留学回国人员·申请提交及申请提交材料
“留学归国人员”申请在上海常住,须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一)单位需提交的基本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 申请人为非法人分支机构的,需提供该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以及上级法人的授权委托书。
2、单位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3. 《回国留学人员上海市常住户口登记申请表》。
4. 申请单位与回国留学人员签订的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5、人事档案核对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 本单位未保存的,由上海市档案保管单位提供。
其中,第一份材料仅在单位首次申请(注册)时需要提供。
(二)单位有下列情形的,需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归国留学人员及核心团队成员来本市与留学生创办企业的,单位还须提交:
1.企业验资报告。
2、公司最近连续6个月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
3. 公司最近连续6个月为至少一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4. 公司章程及相关决议。
其中,第四种材料仅需团队核心成员在申请时提供。
(三)个人需要提交的基本材料
1、教育部颁发的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国外(境外)学位证书和成绩单。 进修人员需提供(境外)进修教材和国内硕士学位以上证书或副高级以上职称证书。
2、出国留学前在中国取得的相应最高学历学位证书。 如果您出国前是员工,请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辞职的材料。
3. 护照、签证和所有出入境记录。
4. 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如果您在留学期间被注销户口,请提供90天内有效的注销户口材料。
5、符合第四条激励条件的,需额外提交相应材料。
(四)个人有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如果您不是社区公户,请提供您在上海的住址信息。 如果您在上海有自己的房屋落户,必须提供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明; 如入住上海直系亲属的房屋,须提供居住地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及产权人签署的入住同意书; 落户单位集体户的,须提供集体户管理单位的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同意户口登记的意见书。
2.若已婚,提供结婚证; 如果已离婚,请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等。
3. 如果您有孩子,请提供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出生证明和个人承诺。 本实施细则要求的材料中,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或者联网核查的、能够通过电子证书数据库检索的,无需重复提交。
留学归国人员·申请流程
(一)申请人通过上海市“一次网上申请”系统提交申请。
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上传申请材料原件扫描件等电子文件。
(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门将通知申请人补正或重新上传相关材料; 材料齐全、有效的,进入人事档案审核阶段。
申请单位核实后,向验收部门提交书面材料进行现场验收。 受理部门核对原件,并根据实际情况留存原件或复印件。
验收部门将在现场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三)初审通过材料的审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告知申请单位是否已批准
如果申请获得批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通过数据共享的方式将人员信息发送至公安部门,并通过“一站式服务”系统和短信通知申请单位。
申请未通过审核或在审核过程中被退回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通过上述表格将审核不通过或退回的结果及原因告知申请单位。
(五)审核批准后,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此外,《留学回国人员申请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还规定了家属随迁的相关条件和所需材料。 点击原文链接即可进入官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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