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证券报记者从投行人士独家获悉,证券业协会向券商下发《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共六章53条,包括保荐代表人、保荐人执业规范、自律管理等方面得到了进一步明确。
针对近期热门的保荐门槛问题,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两种选择之一,要么通过保荐代表人资格考试,要么成为博士。 法律或会计领域并满足其他四个限制。 以头部券商的学历分布为例,博士约占5%,这意味着绝大多数投行从业人员仍需通过“考试”。
选择两个保修阈值之一
早在6月中旬,证监会就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注册保荐代表人的“门槛”发生重大变化,即不再需要担任项目协办单位; 同时,赞助考试改为“免录取型”,具体为:
第四条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一名品行良好、具有组织实施保荐项目专业能力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保荐代表人应精通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近5年内有36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验,连续从事保荐业务过去 12 个月内从事过赞助相关业务,且过去 3 年一直从事过赞助相关业务。 未受过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重大纪律处分或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保荐代表人自律管理规范,组织非准入资格考试,保障和提高保荐代表人专业能力。
当时,多位投行人士向记者表示,“取消考试门槛”对投行人士来说是“一大利好”。 他们认为考试与实际业务脱钩,不能真实反映真实的专业能力; 此外,由于考试意味着保险代理人的资质和签字权,不少保险代理人在被录取后,补贴混杂。
券商中国记者从投行人士独家获悉,证券业协会近日向券商下发了《证券发行与上市保荐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正式文件预计很快将出炉。
关于《办法》中提到的保险代理人应精通的专业知识以及如何评价专业能力,当时投资银行界有很多讨论。 现在,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一些投行人士可能笑不出来了:
第八条【专业水平】保荐代表人应当精通与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具备组织实施保荐项目所需的专业能力,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以下情况:
(一)参加协会组织的保荐代表人等级评价测试,即保荐代表人任职资格考试,并达到合格水平。
(二)保荐机构认为申请人已掌握保荐业务相关专业知识,具备相关专业能力。 主办机构在报送员工登记信息时,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以充分证明:
1、获得法学或会计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2、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或注册会计师资格;
3、具有8年以上证券行业从业经验;
4、近三年内曾担任《保荐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证券发行项目的项目组成员,但发行人、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因证券发行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项目除外和上市;
5、完成90学时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业务相关培训。
华南某券商、投行人士表示困惑,“我觉得条款还不够明确,如果选择上述条件中的(2),是需要同时满足5个条件,还是需要满足如果你只遇到其中之一?”
某券商、投行负责人回应记者称,他曾就此事咨询过,了解到如果选择条件(2),则必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
简而言之,要成为悠悠球运动员,必须通过考试或获得博士学位。 但保带中拥有博士学位的人其实并不多。
以中信证券为例,证券业协会显示,截至目前,该公司共有保险代理人258人,但博士研究生仅有13人,占比5%。 以中信建投为例,该公司共有保险代理人245人,其中博士研究生仅3人,占比1.2%。
也就是说,对于绝大多数投行从业人员来说,仍然要通过保荐代表人资格考试,考试变相成为一道硬门槛。
“以后公司会不会持续考试风潮,大家不再做生意,老人却继续备考?” 一位券商和投资银行首席执行官感到困惑。
在专业经历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保荐代表人应具有近五年在保荐机构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相关业务的经历36个月以上,并持续从事保荐工作——过去12个月内的相关业务。
保荐机构聘任保荐代表人时,应当对其专业经历、诚信记录、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认真调查,确保其符合专业要求。
征求意见稿显示,保荐代表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持续培训。 培训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宏观政策、职业道德以及与赞助业务相关的理论和专业技能,每年不少于90学时。
征求意见稿还提到,协会将对保荐代表人进行持续动态跟踪管理,记录其执业状况、持续培训、违法行为、违反职业道德、处罚处罚信息等,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符合相关规定并向社会接受。 监督。
未来保险保障将“分层”
另一个亮点是,未来证券业协会还将对保险代理人进行分级。
根据征求意见稿,协会将建立保荐代表人专业水平评价机制,对保荐代表人按照专业水平实行动态分级管理,并公示完全合格保荐代表人名单、称职保荐代表人名单等。代表人、基本合格保荐代表人名单、临时不称职保荐代表人名单。
完全合格的保荐代表人名单,包括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突出、能力评价测试优秀、过去不存在不良执业行为、不良诚信记录、职业道德记录或其他影响执业或声誉的情形的保荐代表人8年;
合格保荐代表人名单包括近三年内无不良执业行为、不良诚信记录、职业道德记录以及其他影响执业和声誉的情况;
基本具备资格的保荐代表人名单,包括未限制执业或已过限制期、近三年内有影响执业或者声誉情形的保荐代表人;
暂时丧失担任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保荐代表人名单中包括被限制执业但不属于本规则第十条规定情形的保荐代表人。
保荐代表人不良职业行为、不良诚信记录、职业道德记录等信息可以来自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行业自律组织、执业检查、举报投诉等渠道。
有券商和投行人士分析,监管部门此举意在限制保险代理人的执业,让行政处罚对保险代理人起到震慑作用。 但也有投行表示,操作力度不强,标准模糊可能导致判断不公正,为寻租创造空间。
投资银行需要向协会报告哪些费用?
除了明确保险代理人的准入门槛和执业动态外,证券业协会还对投资银行的收费方式进行了指导。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规定,保荐机构应当制定明确、合理的保荐业务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的确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和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从事保荐业务所需的时间、精力和其他相应费用;
(二)保荐业务的性质、创新性和复杂性;
(三)根据发行人要求或者实际情况确定的特殊期限;
(四)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和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的经验、声誉和能力;
(五)保荐业务的持续责任和风险;
(六)主办方实际发生的费用和支出;
(七)其他因素。
同时,协会要求投行提交收费标准,也会要求保荐机构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具体而言,第十七条“保荐业务收费标准制定或者调整后1个月内向协会报告; 保荐业务收费标准明显违反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丧失市场公平性的,协会可以要求保荐机构进行调整。 保荐机构应当在保荐项目发行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保荐项目的保荐承销协议、验资报告、费用等相关资料。
此条款一出,投行圈震惊。 “我以前从未遇到过这样的要求。” 一家中小型券商、投行CEO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震惊。
深圳一位投行人士分析,监管层可能考虑到了市场上出现的低价竞争现象。 他认为监管部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引导“价格战”,但他担心未来是否会出现过度干预的情况。
另有券商、投行人士表示,上述收费标准涉及的问题无法量化,该条款执行起来可能存在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