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助商代表的实际行为规范[章]:此知识点属于“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法规”第2章证券实用人事管理[知识点]赞助商代表的实际行为规范,代表赞助商代表的实际行为规范1。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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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助商代表实用的行为准则
【章】:
该知识点属于证券从业者的管理从业者的管理,第2章
【知识点】实践代表的实践守则代表
赞助商代表实用的行为准则
1。赞助商代表必须为他特别负责的每个项目建立尽职调查的工作日志,并将其作为赞助商工作草案的一部分进行归档;赞助商机构应定期检查尽职调查工作日志。
赞助工作草案应真实,准确和完全反映出赞助作品的整个过程,其保质期不少于10年。
2。负责赞助商业务的人和负责赞助商机构的核心人员负责监督和实施赞助商业务的各种系统,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发起人应指定两名赞助商代表负责一位发行人的赞助工作,发出由法律代表签署的特别授权书,并确保相关部门和赞助商的人员之间有效的劳动与合作分配。赞助商可以指定一个项目共同组织者。
4。发行证券后,赞助商机构不得取代赞助商代表,但是如果赞助商代表辞职或因赞助商代表的辞职而被撤销,或者撤销了赞助商代表资格,则应对赞助商代表进行撤销。
如果赞助商机构取代了赞助商代表,则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发行人并向中国证券监管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以解释原因。如果最初的赞助商代表在负责赞助的期间未能努力执行其职责,则由于更换赞助商代表的替换而不得豁免或终止其职责。
5。赞助商机构的法律代表,负责赞助商业务的人,负责核心的负责人,负责发起人的负责人以及赞助商机构的法律代表以及赞助商机构的代表应签署证券发行的法律签署,并应签署保证机构的代表以及签署资助机构的代表。
6。发起人应在发行人宣布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发起人摘要报告提交中国证券监管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赞助商机构和赞助商代表的法律代表应签署赞助商摘要报告。
赞助商摘要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2)赞助工作概述。
(3)在履行赞助职责期间发生的主要事项和处理情况。
(4)对发行人在赞助工作中合作的解释和评估。
(5)证券服务机构在证券发行和上市中的相关工作的解释和评估。
(6)中国证券监管委员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7。发起人机构及其赞助商代表在执行赞助职责时可以对发行人行使以下权利:
(l)要求发行人根据这些措施的规定和赞助协议立即告知信息。
(2)定期或不规则的发行人跟进,并检查发行人的赞助工作所需的材料。
(3)参加发行人的股东会议,董事会和监事会。
(4)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和提交给中国证券监管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其他文件的审查。
(5)检查相关部门关注的与发行人有关的事项,并在必要时雇用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合作。
(6)根据《中国证券监管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条例》,公开声明是根据违反发行人法律和法规的事项发布的。
(7)中国证券监管委员会规定或在赞助协议中同意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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