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学考试和认证管理试验措施
一般规定
第1条为了加强自学考试的管理,该法规是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临时法规”的要求特别制定的。
本第2条本法规适用于对高等教育和二级主要教育的自学考试的考试,学术资格认证,评估和接受考试的认证和自学考试专业证书的考试。
注册和考试
第3条:候选人必须去自学考试机构,那里的家庭注册位于规定的注册日期内。注册考试的候选人必须首次注册工作许可证,家庭注册簿和居民(军事)身份证,除了特别专业。那些申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水平的人也必须持有初级大学毕业证书。
第4条应委托开始考试,确定学术资格并评估接受检查的任何部门,应由商业部门或评估的接受单位处理。
第5条:候选人应参加考试的入场券。
第6条课程考试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联系评估。理论知识测试使用百分比系统来标记分数。对实际链接的评估包括课程实验,实习,外语(听力和说话的零件)和毕业设计(论文)等,所有分数均基于五级系统(优秀,良好,良好,中等,中等,通过,失败)。
第7条通过课程考试的人应由省,自治区和市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称为“省级考试委员会”)发行,并根据法规计算学分。那些未能获得资格的人不会参加化妆考试,并且可以参加该课程的下一次考试。
更改专业,转会考试,停止考试和发送考试
第8条:如果要求候选人更改专业,他们必须根据一致的研究和应用原则严格掌握它们。更改专业时,您应在注册之前申请申请,填写“推荐的主要申请表”。经过县(地区)和县(城市)自学考试机构的审查和批准后,您应将其提交给省级考试委员会批准。
第9条如果候选人由于家庭注册转移或工作变更而需要转移到该地区进行考试,则应根据地方法规处理转让程序。
第10条如果一个转移到该省并且没有原始专业的人可申请,则他或她可以在被转移到省级考试委员会后申请类似的专业来参加考试。
第11条针对已被暂停的考试中期的专业,目前被指控参加考试的人应申请类似的专业;如果没有类似的专业,他们可能会选择一个新专业。
对于那些同意更改专业或参加考试的人,第12条的原始考试合格课程与新应用的主要课程相同,信用要求高于新应用的主要课程或可以免除考试的学分。
修改专业和考试后的第13条,原始门票将被无效,并将再次签发新证书。
第14条如果候选人在另一个省工作了很长时间(超过一年),并发现很难返回该省参加考试,则候选人可以在另一个省的考试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进行检查程序进行检查。
第15条另一个省的审查委员会应将申请人通过测试纸的子组件和单一主题证书发送给原始省级考试委员会。
毕业
第16条如果候选人完成了规定课程的考试和评估,获得了合格的结果并满足意识形态和道德评估后的要求,则省级考试委员会和主要考试学校应签署并签署毕业证书。
关于意识形态和道德评估的第17条,在职人员应对他们所在的单位负责,而非工作人员应对街头办公室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18条自学考试候选人的毕业时间是每年的6月和12月。
第19条:符合相应学位要求的毕业生应由校长考试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学位法规”和其他相关文件授予学位。
考试文件
第20条如果申请人获得了课程的单一主题证书,则他/她应为他/她建立考试文件。考试文件通常包括当前候选人的注册表格,考试分数,单一主题证书的存根,通过考试期间的相关奖励和惩罚记录以及意识形态和道德评估。
第21条原则上,应保留通行证测试纸直到毕业。在国家考试委员会批准后,任何已经建立和改进计算机检查和检查文件计算机管理的省都可以缩短保留期并销毁一些合格的检查文件。除了少量不合格的测试文件外,其余的省级考试委员会将其集中保存,并且在存储三个月后通常被摧毁。在所有考试工作完成后,可以销毁学历和接受考试的认证证书和接受考试的论文。
第22条省级考试委员会应为自学毕业生和已经确定学术资格和接受考试的学生准备名单,研究生注册表和分数表格,并应长期保留。
第23条如果候选人在五年内未获得单个主题的新资格证书,则可以将其文件提取并包含在另一本书中。
第24条省级考试委员会负责考试的管理。考试文件必须负责专门的人,并建立存储系统。这些文件可以由省级考试委员会中心保存,也可以委托给县(城市)自学考试机构。
奖励和处罚
第25条:对于具有出色考试成绩和良好工作的候选人,各级自学考试机构将由候选人酌情赞扬和奖励,或者建议候选人所在的部门提供奖励。
第26条:赞扬和奖励的方法;报告称赞,奖励证书,奖牌,材料奖项等。
第27条如果申请人在考试期间违反了考试学科,则应根据相关法规受到省级考试委员会的惩罚,并通知其单位(或街头办公室或乡镇人民政府)。
第28条的奖励和惩罚应包括在您的考试文件中。
附录
第29条中央政府下方的高等教育,自治区和市政当局的高等教育委员会可以根据这些措施制定特定的实施措施,并结合其地区的实际状况。
第30条这些措施应由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解释。
第31条本法规应从其出版之日起实施。
(1989年6月13日,州教育委员会(89)审查委员会的第011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