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提醒及重要信息

资料来源:中国人事考试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各省市人事考试网、木之硕笔记等。

今天,我想跟大家分享三个与第一次建造业考试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

1、中国人事考试网发布《2023年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提醒》,全国各省份报名通知。

2、辽宁省人事考试中心发布《关于取消王一级建造师、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成绩及资格证书的公告》。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规定(试行)》,自6月15日起施行。

1.中国人事考试网:2023年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提醒

6月21日,中国人事考试网发布《2023年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提醒》。

2023年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将在各地陆续启动。 请相关申请人关注当地人事考试机构门户网站的通知,及时获取报名相关信息。

截至目前,已有14个省份发布了2023年首批建设申请信息。

14个省份2023年首次建考申请信息

登记时间

资格审查

江苏

6月30日 9:00-7月10日 16:00

报名期间将进行抽查。 如果未能通过,您将无法付款。

四川

6月27日~7月11日

6月27日~7月12日

山东

2023年6月27日 9:00 ~ 2023年7月7日 16:00

截止时间为7月10日16:00

福建

2023年6月30日10:00至2023年7月14日10:00

2023年6月30日10:00至2023年7月14日11:00

湖南

2023年6月30日 9:00 ~ 2023年7月10日 17:00

2023年6月30日 9:00 ~ 2023年7月10日 17:00

安徽

2023年6月27日9:00至2023年7月7日16:00

2023年7月12日前完成现场核查

陕西

6月30日至7月10日 17:00

6月30日至7月11日 17:00

广西

2023年6月28日 8:00~2023年7月9日 17:00

2023年6月28日至7月10日17:00人工核查

辽宁

6月29日 9:00~7月9日 24:00

6月29日 9:00~7月10日 17:00

甘肃

6 月 27 日开始

6月26日发布报名通知

海南

6月30日~7月10日

6月30日 8:00~7月10日 17:00

西藏

6月27日~7月6日

人工审核:6月27日~7月7日(9:30-13:00 15:30-18:00)

青海

2023年6月30日9:00 – 2023年7月10日18:00

2023年6月30日9:00至2023年7月11日18:00

(审核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进行)

内蒙古

2023年6月30日 9:00-7月11日 24:00

2023年7月12日至13日两天内(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注:如有遗漏,欢迎补充。

值得注意的是,14个省份均已明确落实中国人事考试网6月14日发布的通知。

自2023年报名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起,报考者提交的国内高等教育学历信息未通过在线自动核查的,须按照国家标准要求上传相关核查/认证报告。报名的考试机构,由人工审核。

查看具体适用范围及操作步骤:

此外,考生还需注意,中国人事考试网3月份发布的《关于2023年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也与考试密切相关。

2、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所有首次施工、监理成绩及取得的证书将被取消!

辽宁省人事考试中心正式发布通知:因一名考生不符合报名条件,其所取得的全部首建、监理成绩及证书被取消!

2023年第一次建筑业考试报名已经开始,大家应该吸取教训。

公告原文:

关于取消王氏一级建造师、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成绩及证书的公告

经调查核实,考生王某报考了202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和监理工程师考试。 他未能按照真实情况填写信息。 经核实,其不符合注册条件,系虚假承诺。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注册认证事项告知承诺制度工作程序》(人事考试中心函[2021]1号)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七条、第十条“所有科目考试成绩作废,违纪行为的处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有效期五年”,取得的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管理号:)、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管理号:)无效。

特别公告。

辽宁省人事考试中心

2023 年 6 月 19 日

这种多年前的倒后结算、追查注销凭证,多是熟人举报。 往年的成绩有很多被取消的情况,例如:

2021年12月,湖北省人事考试局发布公告,因专业不符,取消考生2017年取得的执业药师资格,同时取得的执业资格证书也作废。

2021年5月,云南省人事考试院发布公告,取消某考生2015年监理工程师成绩;

2020年9月,贵州省建筑业职业技能管理中心取消了2017年第二次施工考试成绩。

对不符合报名条件、作出虚假承诺的,一经发现,随时严肃查处,取消成绩,证书失效。

目前,很多地方都建立健全了责任追究制度。 应聘者提交的信息、电子文档、提供或上传的材料作为人力资源基础数据比对信息长期保存。 无论何时,经核实,发现不符合当时申请条件或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和追究责任,并取消相应的职业资格。 后续由此获得的职业资格或其他权益也将被取消,并记入当事人的专业技术档案和相关诚信档案。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程序(试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直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各相关行业协会、学会:

现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23年6月15日起施行。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制[1990]3号)、《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事部办公室关于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制[1994]2号)、《人事部专业技术资格司关于职业技术资格证书颁发程序问题的通知》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人事部[1995]7号)、《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评审中证书管理的通知》(人发[1996]72号)、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换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7]85号)、《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换领和补发工作的通知》专业岗位 《关于颁发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人办发[1998]40号)同时废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3 年 5 月 22 日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程序(试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制作和颁发,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颁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应当坚持合法合规、安全合规、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管理、政策制定、信息化等综合管理工作,监督、指导证书的制作和颁发。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学会负责本行业、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制作和颁发管理工作。

各级考试机构(包括行业协会或者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管理职能的学会)负责证书资料的收集、审核、颁发证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证书数据接收、证书制作、证书颁发等具体管理工作。 负责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查询验证系统的运行和维护,提供证书查询验证等申请服务。

第二章 证明的形式和内容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则上应当同步制作、同时颁发。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职业资格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加盖印章。

第七条 纸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记载的基本信息包括职业资格信息、持证人信息、管理信息和备注信息等。

职业资格信息包括职业资格名称、级别、专业等。

持有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个人照片、身份证号码等。

管理信息包括管理编号、批准日期、检验二维码等。

备注信息包括有效期、有效期、证书持有者信息变更记录等。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记载的信息应当符合电子证书信息标准等相关规定。

第三章 证件制作

第八条 持证人信息一般由相关考试机构在组织考试报名时收集。

第九条 相关考试机构应当按照考试注册认证事项告知承诺制度和相关考试规定,及时完成数据核查和处理,确保证书信息完整、准确、有效。 原则上,相关考试机构应在考试成绩发布后2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信息标准的证书数据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 无法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提交证书数据的,可以分批提交。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收到证件数据后,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交付打印的纸质证件,并启动证件查询核验服务。 已实行电子证书的,应当同步制作、签发电子证书。

第四章 证书的颁发

第十一条 发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纸质证书的交接、登记、保管、签发工作制度,配备专门的工作场所和专职的证书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纸质证书的风险防控机制和工作责任制。纸质证书管理。 、公开领取纸质证书的时间、方式以及办理服务事项的流程等。

发证机构收到纸质证书时,应当认真清点、检查、接收纸质证书,并在办完签字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开始纸质证书的签发。

第十二条 发证机构原则上应当提供纸质证书的现场签发服务和邮寄服务,并提供证书邮寄服务的网上申请渠道。

邮寄证书的费用通常由提出申请的证书持有者支付。

第十三条 现场出具的纸质证明必须由本人领取。 确需委托他人代收的,应提供持有人及代收人的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

未按时领取的纸质证书,由发证机构保存,保存期限自考试结束之日起5年。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查询核验系统提供电子证书下载等申请服务。

第十五条 证书持有者信息发生变化,确需变更证书的,持有者可以按照规定向发证机构申请补发证书。

发证机构对换证申请进行初审后,提交相关审查机构或审查机关。 有关考试机构或考试机关审核确认后,将证书换发资料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按程序补发证书。

补发证书的,证书持有者信息变更应当在证书备注信息中注明,并记录在管理信息系统中。

第十六条 纸质证书丢失、损坏或者保存期限届满仍未领取的,持证人可以向发证机构申请补发纸质证书。 证书补发和更新的工作流程是一致的。 质量合格证上标有“补发”字样。 已颁发电子证书的,不再颁发纸质证书。

第五章 证书吊销、失效的处理

第十七条 有关机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违法行为处理规定,撤销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有关考试机构。决定的天数及处理理由。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

第十八条 有关考试机构应当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失效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数据处理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收到相关数据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查询核验数据更新; 已颁发电子证书的,同时撤销相应的电子证书。

第六章 其他服务

第十九条 有关考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应当对现有纸质证书进行收集整理,逐步将证书数据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汇总,并为考生提供网上查询、核验服务。民众。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在收集整理现有证书数据的基础上,按照电子证书管理相关规定,对现有证书制作电子证书。

第二十一条 证书换发、补发、现有证书归集、电子证书制作时,职业资格信息或者实施部门(单位)发生调整的,采用调整后的新信息。

收集现有证书、制作电子证书时,持有人姓名、证书编号等关键信息缺失或者不完整的,应当按照信息标准补全关键信息; 若其他信息缺失或不完整,可采取信息差距容忍度。 。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查询验证系统提供证书查询验证服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有关规定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职业资格证书信息共享和服务政务服务平台。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定期通过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布证书制作发放进度、证书查询核验范围、职业资格电子证书范围等信息。中国人事考试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已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换发、补发,应当遵循申请人自愿的原则。 当地发证机构审核确认后,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作为实施部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再受理相关证书的换发、补发。

第二十五条 证书持有者或者有关单位对证书及其查询、验证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证书颁发机构申请验证。

第二十六条 已收回的纸质证书以及超过保存期限未领取的纸质证书,由发证机构登记并移交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每年销毁安全。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发考试证书等,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供电子考试证书制作、申领服务的,参照本规定管理。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并颁发证书,可参照本规定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3年6月15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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