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愚昧大学生充当“枪手”替他人考试
每年四、十月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季,一名90后男子嗅到了“另类商机”,招募大学生为其手下,组织他们在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作弊。这些大学生并不知道这是犯罪行为,还以为自己是在打工挣钱。昨日,记者从江夏区法院获悉,两名大学生因参与组织考试作弊、代考等罪名获刑。
找个枪手帮你考试,每科100元
25岁的尚某无固定工作。2018年4月9日,为了找“枪手”代考并牟利,他通过微信联系到詹某,发送考生信息并指使詹某大量招募代考人员,并承诺给每位代考人员每门科目100元、给每位考点“负责人”每天100元的奖励。詹某同意了。
4月11日下午3点左右,尚某约见詹某见面洽谈,并通过微信向詹某转账共计8000元。随后,詹某建立微信群、QQ群,以每门60元的价格招募大学生代考。其后,他介绍丁某、王某、徐某(均为外地考生,均为1999年出生)以江夏区某高校考点“负责人”的身份与尚某联系。随后,尚某在洪山区杨家湾地铁站旁的一家酒店,将张某、梁某等被代考考生的准考证和身份证交给丁某。
一天100元,女孩当上“考场管理员”
2018年4月13日下午,丁某在江夏某高校某考点组建微信群,召集数名代考考生,作为“群主”讲解考试注意事项,集体发放准考证、身份证。
4月14日上午,丁某在江夏区某高校考点外向王某、徐某等代考生发放身份证、准考证,并亲自参加考试。当他们进入考场代替张某、梁某等考生参加“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时,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5月29日10时左右,警方将尚某抓获。
由于詹某、丁某、尚某三人被抓获的时间不同,江夏法院对这三名考试作弊团伙成员进行了两次审判。
江夏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尚某某组织考试作弊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定被告人尚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被告人詹某、丁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他人作弊,其行为均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丁某还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也构成代考罪。詹某因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丁某因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替他人参加考试,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记者 万琴 通讯员 杨锐
(万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