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余某是东平县某乡镇卫生院出纳员,为取得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委托同单位的吴某代考。2016年9月24日,被告人吴某在泰山职业技术学院考场代替余某参加2016年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考试过程中被监考老师当场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吴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明知吴某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而让于某代考,其行为已构成代考罪。被告人于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属自首。被告人吴某被抓获后,能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属自首。同时考虑到两被告人均为初犯、偶犯,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为打击和遏制考试作弊行为,维护国家考试严肃性,促进社会公平竞争,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将组织考试作弊、替考等考试作弊行为定为犯罪。 刑法新增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犯前款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他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他人代考或者让他人代考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需要注意的是,代考行为涉及的大部分是青少年,一旦触犯法律,将会对他们的生活带来负面影响。
评委提醒考生要认真对待考试,对自己和他人负责,诚信参加考试,尽力发挥和展现自己的真实水平,切勿心存侥幸,拿自己的前途开玩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