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硕士研究生复试资格的确定及有关规定

(一)招生单位对考生初试成绩进行登记、统计、计算、分析后,根据国家教委制定的复试基本要求和录取原则,制定复试标准;学校(学院、研究所)的情况。 复试标准须经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院、所)主任审核同意,并由有关人员组织,报所在省(市、自治区)高校招生办公室和主管部门。自治区)备案。

根据拟定的复试标准,招生单位将符合复试资格的考生相关信息和推荐免试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情况报院系(研究室),院系(教研室)征求相关指导意见,根据教师意见,经过认真研究,提出复试名单。 最后由校(院、所)主任召开相关会议,审查批准复试名单。

对初试成绩符合国家教委复试基本要求,招生单位不打算复试录取的考生,其全部材料应及时转发至复试单位。 不符合国家教委复试要求的考生材料,不得转发给其他招生单位。

对初试成绩未达到国家教委规定的复试基本要求的个人考生,招生单位拟进行复试的,须报省(市、自治区)高校招生办公室办公室审批。 少数招生单位经国家教委批准可以自行审批。

对初试成绩优秀,招生单位对其课程学习、实验技能和科研能力有较好了解,并认为有前途的个人考生(不含同等学历考生),经推荐经导师、院系、学校(学院、学校等)审核同意的,无需复审。

具有同等学历的考生必须经过全面、严格的复试。 加强本科生核心课程和实验技能考试,笔试科目不少于两门。

(二)复试名单确定后,招生单位应当致函考生所在单位,转交人事档案和实际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政治情况。

(三)根据复试名单通知考生复试。 复试前,招生单位应当组织由指导教师参加的复试小组。 根据专业要求和考生具体情况,确定复试内容、复试题目和复试形式(口试、笔试或实践考核等,一般以口试为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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