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修改的必要性
《合规规定》于2006年颁布,并于2016年、2019年两次部分修订,规范了道路运输驾驶人、车辆维修人员、驾驶培训教练员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就业条件、考试、发证和就业行为。 系统规格。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规范服务、优化服务”改革要求,细化落实便民措施减轻负担,要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信息管理系统、高频服务事项“跨省办理”等作出相应安排和完善。
二、修订主要内容
(一)调整职工继续教育范围。 将现行的客货运输驾驶员、危险品运输驾驶员“全覆盖”继续教育制度调整为仅要求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参加继续教育。 具有其他评估级别的驾驶员将不再需要继续教育,从而减轻了驾驶员的负担。
(二)加强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 2021年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将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纳入调整范围,并明确了这两类人员的知识、能力和考核要求。
(三)落实“放权、放权、放权、规范权力、优化服务”改革要求,进一步便利当事人。
一是优化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职业资格考试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由常规组织调整为组织形式。 公布考试成绩、颁发资格证书的时限由10天缩短为5天。 机考成绩将要求现场公布,使考试更加快捷、灵活、方便。 。
二是补充完善4.5吨及以下危险品驾驶员准入制度。 取得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2年以上,是危险品运输驾驶员的准入条件之一。 但由于4.5吨及以下普货驾驶员资格证被取消,部分人员可能无法满足危险品运输驾驶要求。 会员准入条件。 为解决实际问题,补充规定,从事4.5吨及以下普通货物运输的驾驶员可以直接申请危险品运输驾驶员资格。
三是优化职业资格相关管理制度。 推进证件电子化和管理信息化,促进管理数据共享,实现高频服务事项“跨省办理”,让数据多走、人少跑腿,提高服务效率。
(四)落实清理不合理罚款要求,减少货运司机罚款数额。 按照国务院清理不合理罚款的部署要求,减少对无证经营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的罚款数额。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2006年11月23日,交通运输部根据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第一次修订。第一次修订是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的《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改为第三次(根据2022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营业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员、道路主要负责人等。运输企业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营业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营业性道路客运驾驶员和营业性道路货运驾驶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机动车维修技术技术人员包括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质检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装、车辆技术评价(含检测)作业的技术技术人员。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员包括理论教员、驾驶操作教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资格培训教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培训教员。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客运服务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教学主任、毕业考核人员、机动车维修企业价格结算人员、业务接待人员等。
第三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规范经营,文明执业。
第四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便民。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 国家实行营业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其他实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
职业资格是对特定岗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
商业道路客货运输驾驶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优先聘用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从事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
第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考试大纲、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八条 营业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职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经营性道路客运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
(四)掌握相关道路客运法规、机动车维修、旅客急救等基本知识;
(五)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掌握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辆维修及货物装卸储存的基本知识;
(四)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
(四)取得营业性道路客运、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2年以上或者接受过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
(五)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健康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的性质、危险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点和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措施;
(六)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从事4500公斤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经营的驾驶员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符合前款第(一)(二)(三)(五)(六)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三)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能、职业健康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的性质、危险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点和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措施;
(四)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负责人
1、具有机动车维修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具有机动车维修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熟悉机动车维修业务,掌握机动车维修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二)质检人员
1、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
2、熟悉机动车维修检测操作规范,掌握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相关技术,熟悉机动车维修服务标准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装、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技能人员
1、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2、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了解机动车维修相关政策法规。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论培训师
1、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验;
2、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3、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结构、交通安全心理学、常见伤亡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节能相关知识,懂基础教学具有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知识,具有编写教案和规范讲解的教学能力。
(2)驾驶操作教练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符合相应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和驾驶经历要求;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熟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结构、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等基础知识,了解车辆维修和常见故障诊断等相关知识,能够讲解驾驶要领、演示驾驶行动,引导带动教学能力。
(三)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资格培训教员
1、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以上;
2、掌握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与储存、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并具备相应的教学能力;
3、具有2年以上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经验,近2年无不良教学记录。
(四)危险品运输驾驶员资格培训教练员
1、具有化学工程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化学工程及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以上;
2、掌握危险品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并具备相应的教学能力;
3、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教学经验,近2年无不良教学记录。
第十五条 申请参加营业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居住地或者临时居住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营业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 《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申请参加道路客运驾驶员资格考试的,还须提供道路交通安全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的证明。
第十六条 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居住地或者临时居住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考试申请表》。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表》(格式见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道路客运驾驶员资格证书或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证书或者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学员资格证书(从事4500公斤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运营的驾驶员除外);
(四)相关培训证明;
(五)道路交通安全部门出具的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记录的证明。
第十七条 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居住地或者临时居住地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人员资格考试合格证》。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明;
(三)相关培训证明。
第十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组织审查。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审查后5日内公布审查结果。 采用计算机考试的,考试结果应当现场公布。 考试合格的,自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5日内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考试成绩失效。
第二十一条 报考人员在职业资格考试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
第二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质管理档案,推进档案电子化。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档案包括:资格考试申请材料、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记录、资格证书换发、补发、变更记录、违法行为、事故及诚信评价等。
第二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相关就业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三章 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营业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纸质、电子证书格式见附件3)。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六条 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需要增加相应职业资格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培训和考试。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印制、编号。
营业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数据库,推广使用职业资格电子证书。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依托信息系统,推动从业人员管理数据共享,实现非现场检查信息共享、资质动态管理、高等级作业跨区域协同处理。 – 频率服务很重要。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6年。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书遗失、损毁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发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到交通部门办理职业资格证书变更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申请转籍的,受理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核对相应资格证书信息,重新核发资格证书并建立档案,收回原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原发证机关注销原证书并存档。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办理证件换发、换发、变更手续时,必须填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格式见附件4)。
第三十一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办理符合条件的职业资格证书换发、补发、变更申请。
申请人违反有关职业资格管理规定,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申请人接受处罚后换发、补发或者变更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职业资格证书:
(一)合格证持有人死亡的;
(二)合格证持有人申请注销;
(三)商业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年满60周岁;
(四)营业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吊销的;
(五)职业资格证书有效期超过180日未申请换发的。
被取消的职业资格证书,由发证机关予以撤销、宣告作废并登记备案; 无法恢复的,职业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三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技术记录、收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交通违法违规信息。 尚未实行信息化管理的,营业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人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应当记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违法记录栏,通知并发出。 认证机构。 许可机关应当将相关信息作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评价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期限为12个月,自首次领取资格证书之日起计算。 诚信评价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年度诚信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职业行为规范
第三十五条 营业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其职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活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除驾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外,还可以驾驶原经营资格证书许可的道路客运车辆或者道路货物运输车辆。
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事道路运输活动,应当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道路运输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法经营、违规操作。
第三十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国家有关规定、职业道德和业务知识培训。
营业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诚信评价等级不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第三十八条 营业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不得超限、超载运输,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四小时,不得超速、疲劳驾驶。
第三十九条 营业性道路客运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驾驶日志。 行车日志格式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四十条 营业性道路客运驾驶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旅客人身、财产安全,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当积极开展救援工作。
商业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掉落、散落等。
严禁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性道路客运活动。
第四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指定的驾驶时间和路线运输危险货物。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对道路危险货物装卸作业进行现场监督,确保装卸安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应当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督。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人员应当严格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相关标准操作,不得违规操作。
第四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被盗、丢失、撒落、泄漏等事故的,道路危险货物驾驶人、押运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交通地点。 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的名称和特性,采取一切可能的预警和应急措施,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处理事故。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按照维修规范和程序进行操作。 不得擅自扩大维修项目,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零部件,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修理报废机动车,不得使用零部件组装机动车。 机动车。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员应当按照国家统一教学大纲进行教学,规范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不得擅自减少课时和培训内容。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评估不收取任何费用。
负责公路运输企业和生产安全管理人员评估和管理的措施将分别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