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名条件
(一)报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务纪律的行为。
3、热爱会计工作,具有相应的专业会计知识和业务技能。
4、具有国家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证书(含高中、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以上学历。
(二)符合注册条件的在职人员按照属地化原则,到所在单位所在地注册; 在校学生符合注册条件的,应当到学籍所在地注册; 其他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应当在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登记。 。
符合登记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在内地登记。 有工作单位的,应当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办理登记; 如果您是学生,您应该在您的学生身份所在地进行注册。
凡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报名地点参加考试。
(三)有违反考试纪律和规定,已按有关规定处理后,仍在停考期内的考生,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2. 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
考生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方可取得初级资格证书。
3. 考试大纲
会计资格考试采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2023年会计资格考试大纲(请登录财政部会计司官方网站)。
4. 考试时间
2023 年 5 月 13 日至 17 日。
上午8:30-11:30 《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
下午 14:30-17:30 《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
《初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105分钟,《初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75分钟。 两个科目连续考试,时间不能混用。
五、报名渠道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网上评审、网上缴费的方式。 报考者可登录“辽宁会计网”()和“辽宁会计”手机APP采集信息并报名参加考试(已完成信息采集的也可登录“辽宁会计”报名)。 申请人应自行办理网上报名手续,不得委托培训学校、教师等代为办理报名手续。
报名截止后,不再有额外报名时间。
六、申请程序
(一)信息收集。
1、申请人需登录“辽宁会计网”中的会计管理综合服务平台()进行信息采集。 征集通过后,即可进行注册。 已完成往年信息采集的申请人需核对个人信息。 如果信息采集系统中的个人信息与注册时的实际情况不符,需要先更新系统中的信息,确认信息准确后,重新注册。
2、申请人提交信息收集及变更申请后,一般需要3-5个工作日左右反馈审核结果。 审核未通过的,申请人需补充相关信息并重新提交。 审核通过的才可以进行下一步的注册和付款。 申请人须在2023年2月21日前收集信息并申请变更,以免影响报名和缴费。
3、信息采集时使用的照片将用于制作入场券、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一旦支付成功,照片等信息将无法修改。 考生须准备标准证件数码照片(白底,JPG格式,像素大于等于295*413),照片必须清晰。
4、申请人应保证所提交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相关违纪行为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保存期限5年。
(二)报名及缴费。
1、报名及缴费起止时间:报名及缴费开始时间为2023年2月7日10:00,报名截止时间为2月28日12:00,缴费截止时间为2月28日18:00。
2、考试收费标准按照《辽物价发[2016]32号》和《辽财账[2017]7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每科每人56元。
3、今年我省会计资格考试实行微信、支付宝支付。 付款完成后,会自动关联电子发票,可以自行打印。 缴费过程中,如出现资金已转账且未显示报名成功的情况,请及时与申请地考试管理部门联系,在问题未弄清楚之前请勿重复缴费。
4、考生报名成功并付款后,恕不退款。 已网上报名但未缴纳考试费用的,视为放弃考试报名。 付款前,请考生仔细检查其所有注册信息。 支付成功后,原注册信息不可修改。
(3)网上打印准考证。
2023年4月12日前,公布初级资格考试准考证网上打印起止时间。 请考生及时通过“辽宁会计网”打印准考证。 逾期未打印准考证的,视为放弃考试。
(四)成绩查询及合格人员信息审核。
初级资格考试成绩将于2023年6月16日前公布。
请务必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上查询考试成绩。 考试结果公布后,各市考试管理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对合格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并对与考试有关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相关考生应当积极配合各级考试管理部门在报名条件审核、资格人员信息审核、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等过程中的调查取证过程。
(五)颁发证书。
注册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具体时间、地点请关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通知。
七、其他事项
1、考生应遵守考试纪律,认真准备,诚信参加考试。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资格考试违纪违法行为处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专业技术人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